好律师还是好人,这是个问题

作者:陈碧(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朋友圈被林小青律师涉嫌诈骗、敲诈勒索案的新闻刷屏了。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法大的学术同仁玩笑说:律师是个高危行业,记得要先保护好自己;其次,扫黑扫了黑律师,还可能扫到黑教授。

不提玩笑,仔细研读此案的辩护意见后,惊诧莫名。公诉意见对于律师的要求未免也太高了:既然你是常年法律顾问,就该对公司业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就该发现该公司犯罪事实。既然你的名牌摆放在公司,就为犯罪分子背书了,所以你就是同案犯。如辩护意见所言,公诉方对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担得起“无知”二字。林小青律师一旦入罪,就意味着律师的职业安全将依赖于其当事人是否有罪,这摧毁的是律师制度本身。

好律师还是好人,这是个问题

在中国做律师颇为艰难。人们很少把律师描绘成弱势群体的天使,如今报道的大多是坏人被捕入狱,而律师却站在他们身旁为其代言;抑或如小青案,昭然若揭的套路贷公司,而律师却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各种指责扑面而来:他们靠钻法律的空子吃饭,他们靠为黑恶势力背书赚钱。

对某些案件的愤怒反应也殃及到律师,无论他多么技巧高超、才华出众、诚实有信或者富于道德。律师作为整体,被人所厌恶或者不齿。人们会怀疑他们的动机,人们会认为他们忠于客户的利益高于社会正义。他们会被人当作惟恐天下不乱的宵小之徒,是法律的牛虻。这些律师中的佼佼者总是最先受到打击迫害,总有人想找他们茬吊销他们的执照。

世界想要变得美好,莎士比亚有“先杀了律师”之说。可是,世界的不美好、司法的不公是律师造成的吗?律师似乎成了司法关系紧张的症结。是的,遇到问题,人们的本性就是指责他人,根本不管此人曾经与自己并肩作战,也不管此人是不是替罪羔羊。

中国历史上,律师被称为“讼棍”,历来受人轻贱。他们的形象是贪婪、冷酷、狡黠、奸诈,善于播弄是非,颠倒黑白,捏词辨饰,渔人之利。以古代讼师的鼻祖邓析的多舛命运为例,他是春秋战国郑国人,擅长诉讼,其辩论之术无人能敌。《吕氏春秋》记载:“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曰:‘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

这个故事说有人被淹死,打捞起尸体的人要挟死者家属出高价赎尸。邓析对求教的家属说:“一分钱也别多出,捞尸人除了能把尸体卖给你家,别人谁愿意出钱买?”捞尸者也来求救,邓析一视同仁,回答说:“打捞费一分也别降价,除了能从你手里之外,家人到别处没法赎回遗体。”

难怪史书记载其“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并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史书记载,后来郑驷歂杀邓析——邓析的命运是中国历代讼师的命运缩影。你试图在权力与权利之间进行职业说理?这天生隐藏着高度的危险性。

虽然早在战国时期就出现了邓析这样的人物,后来又出现了律师的雏形——讼师,但官方一直对这一行业予以严厉打击,以至律师职业最终未能自发产生。在清末“修律运动”中我国开始尝试移植西方的律师制度,但中途夭折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律师职业开始快速发展,但律师执业难、风险大的社会现实仍然严峻,诸如刑案难办、306条困惑以及公众的误解等等。

我法大偶像江平教授在一场关于中国律师的使命的演讲中说:“作为律师,苦乐是你个人的感觉,善恶是你的社会形象,成败是你个人的事业,而律师职业的兴衰关系国家的命运。”此言一出,满座青衫无不唏嘘。

有这样一个问题,人类从诞生那一天起到今天以至未来无穷远,究竟在追求着什么?我们很早就解决了活下来的问题,自从有了农业和畜牧业,人类就没有为填饱肚子费更多心思。余下的漫漫千年长夜,人类为一件事辗转反侧,那就是,如何能使我们更有尊严的活着。其实,这个时候人类的敌人已经从自然界变成了人类自己本身。阻碍我们活的更有尊严的,从来不是粮食和财富。真正能让我们人性受到压抑不能在这个世界上自由呼吸和体面思考的,从来都是我们自己创造出来的制度和极权。千百年来,我们寻找救赎之路,直到我们发现用权利制约权力。但问题的另一面,这条路并不平坦。

在没有法治光芒的黑暗之中,我们的所有权利和自由都会被轻易廉价的践踏。可以想象,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中有几个人会感到快乐、安全和有尊严。捍卫权利,无须理由!但总要有人帮助我们履行我们对自己的义务。那就是律师。

在大多数国家,律师不是一个理想的职业。高压、焦虑、被胁迫和极度缺乏安全感,事实而言,他的待遇和普通白领相比也好不到哪去。如果为了挣钱,更好的选择是做个资本家;如果为了声名,聪明的决定是做个学者;如果为了地位,那毫不犹豫的要做个公务员。总之,以上的种种好处,与律师无缘。

可是,为什么我们仍然选择做一名律师?

对于律师的共识是,律师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其所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首先,他必须尽到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在法律范围内尽一切努力达成当事人的目标;其次,律师一旦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必须抛弃成见,抛弃对当事人品行以及目标的一切个人评价。他要考虑的只是法律以及当事人的利益和目标,除此之外,臧否是非不应左右他的判断。

历史上,著名的律师亚伯拉罕·林肯和克莱伦斯·丹诺都代理过形形色色的当事人,从公司到普通刑事罪犯,无所不包。他们可没有因为某个当事人名声不好而白眼示之或者畏手畏脚。在美国的对抗制下,律师不是国家的代言人或者仆人,相反他们被允许甚至是不遗余力地为当事人辩护,甚至是为明知有罪的人辩护。结果不仅是尊重被告人的人权,而且也保护了无辜者免遭不公正的起诉。

律师关心的只有两个因素:法律以及当事人的利益和目标。这个共识的基本预设是,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是一种特别的关系。律师必须做到“抽离”,律师不是用来评价当事人品格的,作为专业人士,他不得不把许多普通人认为重要的道德因素,视而不见。也就是说,对于律师来说,私人道德必须和专业道德两分。正是这样的“抽离”,可以使得律师从事某些合法却不道德的行为,只要其目的是捍卫当事人的利益,尽一切可能,似乎才是律师该尽的本分。尽管这一目标一般人认为是不道德的。律师的职业就是如此,他们可以为正义呐喊,更会为贫困群体雪中送炭,同时不得不承认,他们也可以为不道德甚至犯罪代言。

在有的社会,律师的任务不是去主张当事人的权利,而是要判定当事人是否有罪,而且如果有罪的话,寻求最有利于其改造的制裁方式。因此,前东欧某国律师在叛国罪的审判中这样开始辩护:“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不存在分工的不同,辩护人必须帮助公诉方发现案件的客观真相。”而后律师否定了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最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在前苏联,辩护制度被视为抄袭资产阶级诉讼辩论制的版本,是苏维埃法院的异物。律师旨在为不公正的刑事判决所做的努力,遭受到来自司法行政机关在诉讼内外的反对,有的律师因此被开除。

在美国,50年代初期,因为麦卡锡主义泛滥,主流律师不敢为那些受到国会迫害,上黑名单、面临刑事审判甚至死刑的共产主义者辩护。

更恐怖的例子是,德国在纳粹时期曾经出现过代表“国家利益”的律师。因为希特勒一再强调德国律师应当遵守公务员综合素质,比如忠诚、服从、可靠,必须成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在这种思潮下,纳粹时期的律师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背国家利益,则会在法庭上直接请求法院判刑,而不会为被告人做任何有利辩护。其中著名的案例有,1944年轰动全世界的刺杀希特勒案件中,霍普纳将军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直接对刺杀者的行为表示厌恶,要求法院判其死刑。

时至今日,律师在法律和道德上当然有权拒绝代理他认为有罪、且胜诉无望的当事人。真正的问题是,一位正派的律师在行使这种选择权的时候是否受到舆论和现实的左右?他是否因为害怕受到某种观念的抨击而不敢代理“黑恶势力”?是否因为担心年底不给换执照而不敢代理某些敏感案件?是否因为恐惧刑法306条的风险就不敢接刑事案件?如果是,那说明,律师的处境还不够宽松,他们还不能自由地为人提供法律服务。

曾经有一位美国律师被法官阻止发言,他义正言辞地说:“对不起,法官大人,我不是盆景。”中国人可能会说我不是花瓶。之后他收到了支持者寄来170棵盆景,而且“我不是盆景”这个短语也成为律师积极代理的象征。

所以,一位英国律师曾说:“一个律师,在履行职责的时候,在整个世界上只知道一个人,那个人就是他的当事人。为了挽救当事人,使用所有方式和手段,不顾对他人的危险和耗费,这些人也包括他自己,这是他首要的和唯一的职责。在执行这一职责的时候,他必须不顾警告和给别人带来的痛苦和破坏。他必须不顾后果的前行,即使将他的国家引入混乱可能是他不幸的命运。”说这话的是英国著名的亨利·布鲁汉姆,他当时在为卡洛琳王后辩护,她被控通奸罪而且貌似确有其事。布鲁汉姆的辩词是一个赤裸裸的威胁,他威胁将出示证据证明国王曾经娶过一个异教徒,按照规定国王将丧失王位。确实如他所说,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他要把英国“引入混乱”。最后卡洛琳被无罪开释。大法官在庭后严厉指责布鲁汉姆的行为,但也有人认为,那是人类口中说出的最有分量的话。

如上,我们知道,律师并不完美,甚至说不上是个好人,可以受到普罗大众的欢迎。但是,扪心自问,人们痛恨律师推波助澜之余,亦同样希望得到一位正义的律师维护他们的权利。

这就是我们做律师的原因。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