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心理与公共理性

作者:吕嘉健

社会认同原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我们会根据他人的行为来判断自己怎么做才合适,尤其是在我们觉得这些人跟自己相似的时候。

——罗伯特·西奥迪尼

“社会契约心理与公共理性”其关联性的含义是:我们每个人与他人或公共社会在心理上有一个默认的社会契约认同,我们的行为与我们提出的意见需要考虑到互动者或公共同意的问题,不得任性,因为存在着社会互动的关联性。

中国文化惯例里有没有契约主义的内涵,是一个较暧昧的问题,似乎否认的意见占上风。我不想从古典库房里扒剔搜括,强解传统,只想从常识心理的角度谈谈这个问题。

例如,中国传统最讲究“孝敬父母”,甚至有“以孝治国”的文化国策,今天这个观念依然摆在台面上。很多中国人不知道,《圣经十诫》之第五条也有“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要知道, 在历史上“十诫”的内容几乎全部以宗教或社会戒律的形式在世界各地得到了广泛采纳。可见孝敬父母具有普世价值的共同心理基础。

“孝敬父母”在社会心理学和进化心理学角度的解释是:允诺回报,它形成了巧妙的社会机制——“隔代契约”,其作用就是有效地鼓励生育。

从纯粹进化论的角度看,为了你本人基因的延续与族群的生存,人们或许应该将全部时间与精力都投入到子女身上,照料父母不如对他们弃之不顾,让他们自生自灭对于族群会更有益,他们之长寿只是耗费资源而没有新的贡献。

但是这种想法缺乏反思内涵,如果这样对待老人,任何人都会想到了自己老了的时候,也会遭遇被遗弃的命运,既然如此,我何必还悉心养育下一代,好好地享受我的人生算了。只有尽心照顾你进入老年的父母,你的子女才会学会将来怎样看顾你。这是一报还一报的“隔代契约”,就好像你还没有退休就预留好未来的退休金之制度一样。这种“隔代契约”成为了一种社会心理和文化制度传承下去。于是作为一种品性,成功的人最重要的七项人性品质之一就是“感恩”。理解了这个道理,你才会明白《十诫》里后面那句话的含义:“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关键词是“长久”。

社会契约心理与公共理性

据《圣经》记载,“十诫”是上帝亲自用指头写在石版上,后被放在约柜内,借由以色列的先知和众部族首领摩西向以色列民族颁布的十条规定,即《摩西十诫》。耶稣复活以后,“十诫”成为给全世界的人的诫命。犹太人奉之为生活的准则,也是最初的法律条文。

“十诫”前四条都是确立上帝耶和华作为神的至高地位,而后六条实际上就是以上帝的名义与全体人民建立了一份“社会契约”: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可贪邻居的房屋、妻子、仆婢、牛驴和他一切所有的。

这份“社会契约”看似很普通,但却是最基本的律令,体现了“十诫”制定律法的智慧:从最具体的限定出发,同时奠定了所有由此延伸的抽象之社会规则和道德自律的原则。

例如不能贪取邻居的财物,则在更广大的社会范围内,同样禁止贪取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包括贪污、贪小便宜。又如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那么一切作假与陷害人的手段都是在禁制之列。

于是我们可以产生一个联想:从古到今,中国人同样都信奉这样的戒律,这是人类共同人性和社会维护所必须遵守的社会契约,中国历代官府颁布的法令同样规定了相似的内容,但中国的律令总是需要重新颁布过无数次,戒律对人们的实际行为没有约束效力,可见在中国人心中,并没有与戒律规训建立起契约关系。其中原因肯定与中国周期性的社会大动荡和朝代毁灭有关,在反复的社会颠覆中,残酷的屠杀和抢劫掳掠,权力争夺和尔虞我诈等等教训,一次次地摧毁了公序良俗。

微妙的区别也在于中国没有用宗教戒律的形式作为信仰崇拜严格地将基本的公序良俗规训人民。在传统中国,是通过宗族社会内部来执行这些社会契约之规训的,包括对奸淫、伤风化、不孝敬父母、偷盗、懒惰等,都会有严厉的宗族内部制裁手段。只是历史运动最后也将社会契约的屏障 —— 宗族也灭绝了。

因此我们必须承认:这些规训的内容都是属于普世价值(全人类共同人性向往的好的意义)之一部分,也属于社会契约的形式。就是以社会契约的形式来维系公序良俗的公共理性。

那么就是说,社会契约是存在于人类社会内部的,区别在于契约是以宗教律令形式存在还是政府颁布法令而已。而社会契约有以下的原则值得思考:1、它们必须是最基本、最具体的行为规训,不应将那些抽象的例如“爱国爱人民”无法评估和有模糊争议标准的条例作为契约,只要有一条抽象契约存在,就为“抽象的大思维”预留了争议空间,为道德和道义的政治纠纷制造社会分裂的借口。2、作为社会契约的内容具有永恒性的内涵,即在任何社会里都不能改变这些公共理性,这是不言而喻的,譬如不能作假或偷盗。3、如果这些社会契约是作为崇拜规训和律法制裁的形式来严厉执行的话,那么它们就会产生有效的禁忌作用。4、不能用抽象的高尚的道德、道义来代替具体的契约要求,只有当社会契约得以具体实行,则每一个人才会自己形成自律的道德律令,即通过内在的道德律令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按照具体的契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只有这样,才可以形成公序良俗。

社会契约心理存在着潜意识互动的默契性,这是每一个人需要通过反思习得的。契约心理在博弈论的实验里得到了证明。

20世纪90年代,三名美国经济学研究者进行了一项实验室研究:“信任博弈”,以研究人们愿意对他人寄予的信任度与信誉度。两名参与者分为提议方和接受方。提议方首先得到一笔钱,假设是100美元,他可以独吞这笔钱,也可以自愿分一部分给接受方。然后产生一个奖励规则:提议方每分给接受方1美元,则接受方会获得奖励2美元。假如提议方从原本的100美元中分给接受方20美元,则接受方就可以拿到60美元。这个奖励率是所分出的数额之3倍。最后,接受方可以选择将所得的钱分给提议方一部分,分多分少全看接受方有多慷慨,或多吝啬。接受方最后回报给提议方这个规则之设计,是为了鼓励提议方在最初能够慷慨地分出自己所获得的,为了最终得到接受方慷慨的回报,提议方首先需要表现出慷慨的分享行为。这就是信任互动的心理博弈。

以色列博弈论和经济学教授埃亚尔·温特对此的分析很精彩:

试着设身处地地站在博弈参与者的立场上,想象一下你会怎么做?你作为提议方的行为,显然取决于你对接受方的信任度。若是决定将最初那笔钱全部独吞,你能得到100美元,而接受方则会空手而归。反之,如果你分一部分钱给对方,这笔钱乘3以后,对方从中再分你一半,你们两人最终的所得都有所增加。如果你胆子很大,把100美元都给了对方,对方便手握300美元。如果对方从中分一半给你,你们两人均可得到150美元,两全其美。

但除了与人为善的意愿、慷慨解囊的觉悟,或不愿忘恩负义的羞耻心,接受方不存在其他的分钱动机。你作为提议方,处于两难的境地。假设双方均自私而理性,根据博弈论的预测,提议方一分钱都不会分给接受方,因为他会认定接受方最后也一分钱都不会给自己。

这个“信任博弈”的实验室实验显示:提议方一般愿意将手中的钱分出很大一笔(通常为1/3左右)给接受方。而接受方反过来往往也知恩图报,按提议方分给他们的初始数额外加少量酬金,返还给对方。(Feeling Smart,2014)

但从社会契约心理来看,社会与国家会处于两种均衡状态之一:良性均衡与恶性均衡,前者是人与人互相信任,人们在他人面前为人可靠,善于合作;后者是人与人互不信任,信任缺失。

在良性均衡的社会情境中,人人都有良性互动的期待和守信可靠的回报,这种表现和结果成为常态,于是在人们的心理形成了良性契约的潜意识意会。

在恶性均衡的状态中,虽然多数人都憎恨作假欺骗、损人利己,但实践总是证明,在这种社会环境中,只有不诚实、损人利己、尔虞我诈,即够狠,你才能更占便宜,诚实只会屡屡吃亏。这种使好人变成坏人的社会处于恶性均衡的互动关系中,其实是在人们的心理中建立了“互害契约”。

正如《圣经·马太福音》中所说的:“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你们也要怎样待人。”

人的心理很敏感,总是在互动中保持着平衡,不仅仅是利益受损的问题,更是尊重和公平感的问题。只要感到受了对方的侮辱,就想要报复。罗伯特·西奥迪尼指出:“社会认同原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我们会根据他人的行为来判断自己怎么做才合适,尤其是在我们觉得这些人跟自己相似的时候。”(Influence,2010)

人的心理很脆弱,稍微感到一点不公平就会产生逆反、对抗、不合作甚至报复的反应,所以社会契约心理是社会互动的动力之一。人们会因为不公正的感觉而感到恶心,但是如果感到公平和感受到他人的慷慨善良,就会很开心,很好协商和合作。同一个人,可以做出令人很恶心的反应,也可以表现出很可爱的一面,全看他在哪一个情境中,与哪些人建构了怎样的社会契约心理。

所以我们在公共社会中必须时刻考虑自己行为和意见的公共理性,即基于考虑到互动者、相关者和公共社会同意的问题,不能只是从自己的立场强调一己权益。你就是一个“提议方”,你慷慨和出于公平心发表自己的意见,是因为你预先考虑到了共同体内成员的感受、收益和可能的回报,你提出自己意见的同时,已经潜在地给出了一个同时有益于相关者的价值,也就期待着相关者领会到你的善意,会给与你相应的回报。

下面分析一个案例:

2017年年初,在澳洲网上流传一个联署请愿的帖子。一些近几年移民澳洲的大陆华人,号召全体澳洲华人踊跃签名,要求澳洲政府把中国春节定为澳洲的法定假期。请愿发起者所秉持的道理是:澳洲华裔达5%,是较大的少数民族社区,澳洲既然支持多元文化,理应考虑把中国春节定为法定假期。请愿者抱怨说,中国春节都赶不上周末,我们都不得不去上班,无法庆祝节日。—— 不用说,这个帖子在华人社区无人理睬,其他族群更是有如东风过马耳。

显然,这个华人圈内的自我激动,没有考虑其他族群的想法,但是抱着一种中国心理惯性,向政府请愿,以为政府有权力可以决定有关整个社会的一件事情。这种习惯心性在西方社会肯定是未懂事的自作多情。简单说,你与其他族群存在着深层次的合作契约性,想要达到你的目的,搞掂多数族群你才有希望。跟政府抒情没门。

在西方社会,政府没有多大权力,任何一个法案或提议,必须要在议会多数投票通过之后才会成为一项政策。而即使同一个政党内,针对具体问题,也有不同的信念和政见,不同族群的人在一个政党内也可能会有不同的意愿,没有统一集中制之文化惯例。在中国人看来,是民主政治没有效率,没有轰轰烈烈的发展政绩。所以,任何族群和团体希望达到自己的什么目的,你首先要考虑其他族群是否会认同,倒不是政府会不会同意的问题,这是多数中国人不习惯这样去想的思路。

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个启发:当你对公共社会有一个要求时,要考虑一个合理的理由:Well,it’s a good reason,一个好理由;it’s just a reasonable reason,就是一个合理的理由。合理的理由就是公正的,从他者立场看来可以接受的。他者愿意接受,事就成了,就是可以签契约的交易。可行之事是大家在公共理性的层次上有认同的可行性,政策背后是公共道理的契约。

如果澳洲华人希望中国的春节可以成为澳洲国家的公众假日,那么就要同时考虑很多个可能性,给予所有人同样的公平条件,让其他民族也可以获得同等待遇,这是一个潜在的道理,潜在的规则。如果不能满足这些可能性,就要考虑你的提议是否恰当。

这些请愿者没有想到(或者也不屑于替他人着想):根据自己的提议类推,澳洲另外200多个民族的多元文化都要将自己最重要的节日定为法定假日,这事儿可行么?假如只是让华人有特殊的福利,那么对于95%的其他族裔人士情何以堪?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事情。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到:一旦人们只是站在自己立场和自己的道理系统说事的时候,他们总是缺乏一个公共理性潜在对话的互动立场,本来容易理解的事情,往往会闹出笑话也不自知,在他人看来,就会认为是智商低下,情商有问题。

“社会契约心理与公共理性”其关联性的含义是:我们每个人与他人或公共社会在心理上有一个默认的社会契约认同,我们的行为与我们提出的意见需要考虑到互动者或公共同意的问题。

按照公共理性思维,你只能在公平和可行的基础上,周密分析互动关系方应该获得同等的权益,受到应有的尊重,再为自己争取权益。政策提议者综合考量过各种可能性了,其他人就容易认同。这是公共理性契约主义的默契。故曰:契约主义是公共理性的潜在对话。

当一个社会进入到充足现代化程度之后,一定会产生“民主”的诉求,这是全民共同体需要获得共同权力和公平感的心理愿望,现代性会潜移默化地形成一个公共社会的契约心理,集权制将不适合这种社会。不管是否有效率,“民主”的基本意义就是公共行使权力和多数人获得公平权利。


参考文献:

埃亚尔·温特:狡猾的感情:为何愤怒、嫉妒、偏见让我们的决策更理性,王晓鹂译,中信出版社,2016-9

罗伯特·西奥迪尼:影响力,闾佳译,万卷出版公司,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