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制衡——美国政体的精华
第十七项立国原则中,美国建国先父们设立了权力制衡制度,在三权分立基础上进一步保障政府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防范权力滥用导致错误和灾难。
三权分立的第一个概念是,立法、司法、行政权如果不分开,集中在一起,不管是一个人、一群人还是一个单位,都避免不了最终变成专制独裁。因为这个缘故,权力要分开。
第二个概念,是这些被分开的权力,不是绝对分离的,它们又要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治理国家的任务。
第三个概念,是这些被分开的权力,如果在它自己的领域变得独断专行的话,那还不行,分开的权力还要受别的权力的影响和制约。
第四个概念,这些制约,还不能强到导致这些权力自己不能合法运作。
这些来回的考量其实挺难的,谁能设计出来呢?
这就是美国国父们超越孟德斯鸠等先人的地方,他们最终把这个体制设计出来了,而这个设计,被后人认为是来自神助,是美国的奇迹。
国父们采取了一些重要的原则,首先,该给哪个部门的权力不能受别的部门管;其次,这个部门不能完全自主,需要被别的部门制约;再次,这种制约不能变成完全的否决。
最终,国父们悉心设计了一整套的细致的互相制衡的规则,并把它们放入了宪法。比如:
一、两院互相制衡:众院的法律,没有参院同意,就不成立,反之亦然。
二、总统制衡两院:两院通过的法律,总统不同意的话,可以否决。
三、两院制衡总统:如果2/3多数同意,两院可以否决总统的否决。
四、两院制衡总统:议会可以通过拨款权力,影响总统不能随意干他要干的事。
五、参院制衡总统:总统的重要官员任命,需要参院同意;总统和外国签的约,需要参院批准。
六、两院制衡总统:众院可以启动对总统不守法的调查(弹劾),参院审判。
七、总统制衡议会:总统可以选择在或不在哪个议员所在的选区花钱、修路、建坝、建军事基地,影响他连任的几率。
八、法院制衡议会:最高法院可以判定什么样的立法违宪。
九、议会制衡法院:可以通过立法限制法院权力。
十、议会制衡法院:议会可以弹劾法官。
十一、总统+参院制衡法院:法院的法官须由总统来任命,参院来批准。
十二、议会制衡法院:法院要的经费需要由议会来拨款。
十三、议会制衡总统和法院:议会可以通过2/3多数,3/4州的批准来修改宪法,根本性影响总统和最高法院的权力。
十四、议会制衡总统:通过两院联合提案,可以终止总统的某些权力,如宣战权。
十五、人民制衡:通过每两年选众议员,四年选总统,六年选参议员,把错误的人换掉。
……
这些看上去有点眼花缭乱的相互制衡,被乔治·华盛顿总统认为是美国政治体制的精华,因为这些制衡让美国政府可以”自我修补”。
当然,这些制衡并不是完美的,美国还是出现了很多权力扩张没有被制衡住的例子。比如,法院的解释法律的权力让它通过判案间接在立法,拿了议会的权力;总统随意签署行政命令,也是变相地行使议会的权力;现在联邦政府跨过它的权限,规定各州要干什么,侵犯了州权;还有联邦政府违反宪法的规定,向人民收税来办福利,等等,都不应该出现。
但是,在过去的240年内,在大多数的时候,当美国遇到各种危机,威胁到宪政体制时,这些制衡机制就会启动,阻止这种侵权。
世界上很多国家因为羡慕美国的繁荣,所以模仿了美国的共和制度。但是只模仿了表面,没有模仿美国的内部制衡。所以就算你有总统、有两个议会,有法院,当谁真正乱来的话,最后还得架起机关枪来解决问题,就象土耳其发生的事情。
美国的这些制衡制度,表面上似乎都是繁规缛节,让政府”举步维艰”,但是除了南北战争的特例外,美国240年来没有发生暴动、篡权、专制,很多国家发生的不幸,在美国没有发生,就是因为这个制衡机制的存在,保障了一个世界闻名的共和政府的长久、和平、顺利地运作,让美国人民240年来得享太平。
权力制衡的作用就是防患于未然,这就是美国先贤们设立的第十七项原则。
附:
飞跃5000年——美国28条立国原则
【美】克里昂·斯考森 著 毛喻原 译
作者斯考森是今日美国顶尖的宪政问题专家,对《美国独立宣言》、《美国宪法》及建国者们的几乎所有著作进行了深入研究,从中梳理、概括出了一个国家强盛的28条基本原则。
第一条原则:一个健全政府与人类公正关系的唯一可靠基础是自然法;
第二条原则:自由的人们不能凭一部共和宪法存活下来,除非他们保持高度的良知与道义;
第三条原则:确保人民美德与道义坚定的最有希望的方法是选举出具有良知的领导人;
第四条原则:如果没有宗教信仰,自由人的政府就不能长久;
第五条原则:万物由上帝创造,所以,所有的人都同等地依赖他,对他负有同等的责任;
第六条原则:所有的人生而平等;
第七条原则:政府的正当角色是保护平等的权利,而不是提供平等的事物;
第八条原则: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人们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
第九条原则:为了保护人类的权利,上帝已经揭示了某些神圣法律的原则;
第十条原则:统治的天赋权力属于所有人至高无上的职权;
第十一条原则:大多数人可以改变或废除一个已经变得残暴的政府;
第十二条原则:美利坚合众国将成为一个共和国;
第十三条原则:一部宪法应该永远保证人民不受他们统治者人性弱点的危害;
第十四条原则:只要财产权是安全的,生命、自由就是安全的;
第十五条原则:在一种自由市场经济与政府出台法规最少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最高程度的繁荣;
第十六条原则:政府应该被分成三个部门:立法、行政、司法;
第十七条原则:应该采取一种制衡与平衡的制度来防止权力的滥用;
第十八条原则:将政府的原则写入成文宪法是对人民不可剥夺权利的最有效保护;
第十九条原则:政府只被赋予有限的、详细定义的权力,其他的任何权力都归人民所有;
第二十条原则:为了效率与分配,需要政府按照大多数人的意愿来运作,但宪法规定必须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原则:强大的地方自治政府是保护人类自由的基石;
第二十二条原则:一个自由的民族应该由法律,而不是由人的虚妄来管理;
第二十三条原则:如果没有一个广泛的普通教育计划,一个社会就不能作为一个共和政体存在下来;
第二十四条原则:除非他们保持足够强大,否则,自由的人民不会幸存下来;
第二十五条原则:与所有国家保持和平,进行商贸,维持忠诚友谊——不与任何联盟纠缠不清;
第二十六条原则:决定社会强大的核心单元是家庭,所以,政府应该鼓励与保护它的完整;
第二十七条原则:债务对自由构成破坏,就像征服对人实施镇压;
第二十八条原则:秉承天命的美国应该成为全人类的榜样与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