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生:美国高校的腐败严重吗?
作者:刘爱生
近日,美国高等教育史上最大的招生丑闻曝光。该案涉及斯坦福大学、耶鲁大学、南加州大学等名校,被美国司法部指控的人员将近50名,包括企业高管、好莱坞明星、大学体育教练、入学中介等。中国媒体对此案也进行了铺天盖地的报道,以致于让人产生了一种感觉:美国高校的腐败也很严重,尤其是招生领域的腐败。
然而,事实如此吗?
客观来讲,这种感觉是不准确的。当今的美国,在全球最腐败国家排名中,可能位居倒数之列。而这当中,美国高等教育领域的腐败尤少。
美国已故历史学家亨利·康马杰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指出:“(美国)大学是美国生活中最为崇高、最少腐败的机构。” 同样,美国当代著名法学教授文森特·约翰逊指出:“在美国,许多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坚守着很高的伦理道德准则,并且远离重大的腐败”。
事实上,在最近这起惊动全美的招生丑闻中,美国高校领导层并未参与到该贿赂案中,更多的是以威廉·辛格为首的团伙钻了美国高校录取体系的空子。耶鲁大学校长彼特·沙洛维在一封写给全校师生的公开信中就说道:“作奸犯科的是早已不在学校工作的前教练,耶鲁大学只不过是他犯罪的牺牲品。我不相信,学校有任何一个行政人员或员工会参与到这场合谋中来。”当然,南加州大学和斯坦大学的校长可能没这么硬气,毕竟其员工卷涉其中。
但总体而言,美国高校的重大腐败毕竟属于少数。这背后自然有多种因素,但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是美国社会较低的腐败容忍度。
所谓腐败容忍度,是指人们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接受贪污腐败。它首先表现为一种态度,即人们对贪污腐败行为接受与否的心理倾向,它在强度、成分和方向上存在个体差异。例如,一个人如果对腐败持零容忍的态度,那么他/她就不会接受和同情别人哪怕是最轻微的腐败行为,而是主张对腐败行为严格执法和惩处;其次表现为一种行为,即人们对于腐败行为是选择忍受还是选择检举,它反映的是反腐的意愿和行动。
第六轮(2010-2014年)世界价值观调查的数据显示,美国民众对腐败持“完全不能接受”态度的比例为74.1%,在所调查的59个国家和地区处于中上的位置。相比之下,中国香港——一个被列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地区、被视为成功反贪的典范,其民众对腐败“完全不能接受” 的比例为67.3%,尚且低于美国。而当问及是否参加过“请愿书上签名” 的活动(本质上与检举腐败行为相似,都是向国家机关反映诉求),美国民众的比例为60.1%,在所有调查的55个国家和地区中名列第4。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大多数美国民众不仅在态度上反对腐败,而且愿意通过实际行动参与到遏制腐败的过程中来。
美国社会较低的腐败容忍度,是与美国的反腐历史和价值观念紧密相联在一起的。历史地来看,一个多世纪前,美国也经历了一段腐败高发期,有关腐败的报道频繁见诸报端。此后几十年,随着美国司法体系的健全、政党竞争制度的完善、新闻媒体独立性的增强以及国民教育水平和素质的普遍提高,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高涨,公民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增强,美国腐败的发生率得以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而美国社会的价值观念,又强化了民众的反腐意识,降低了民众的腐败容忍度。这些价值观念主要包括:
(1)对权力的不信任。美国人认为权力的本身是危险的,对居于权力位置的人,应该加以经常的监督,并且应该把他们视为潜在的敌人予以戒备。
(2)法律至上。美国民众普遍形成了“法律至上” 的观念,无论是谁,不论主观动机是什么,只要践踏法律,就需要承担后果。
(3)诚信为本。美国是一个非常注重个人诚信品格的社会(美国人素有“道德洁癖”之称谓),一个人可以失去机会、失去职业,但绝不可失去信誉。
在这些价值观念下,一旦掌权者被发现有腐败等违法行为,是很难被美国人所容忍的。
美国社会的低腐败容忍度,所带来的一个最直接的体现是美国民众对腐败的深恶痛绝和严厉惩处。一般来说,对腐败容忍度较低的社会,由于腐败的法律风险和成本太高,被逮捕和惩罚的可能性很大,人们一般较为自觉地遵守法律,拒绝贪腐。相反,如果社会氛围偏向容忍腐败,就可能为腐败者营造安全感,使其无所顾忌。正是基于美国社会的低腐败容忍度,1972年,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正式提出“零容忍政策” 的国家。在此政策下,个人只要违反既定的规则,就将遭受严厉的惩罚,目的是消除不良行为。在美国,有案必究、有案必查,并让作恶者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可谓是一种社会共识。
2009年,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也被曝出一桩招生丑闻。根据美国《芝加哥论坛报》记者的调查发现,2005-2009年间多名学生在招生时获得特别的照顾,个别甚至没有达到入学的要求。这些学生多出身于富裕的白人家庭,往往与杰出的捐赠者、政府官员、大学董事及其高层有着联系。在此案中,学校高层为了与州官员、捐赠者等维护良好的关系,额外照顾极个别的申请者,几乎可以说美国大学招生中的一个“公开的秘密”。关于这一点,该校教师评议会在一封写给州长帕特·奎恩的信中也承认道:“ ‘影响力’ 作为影响校园招生的因素,并不是伊利诺伊大学发明的。实际上,这是学校长期以来就存在的一个问题——几乎美国每一所大学亦是如此,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大学。”
事发后,伊利诺伊大学系统总校长约瑟夫·怀特辩称:“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招生过程中,为了取悦高层或有权势的人,我会屈服于压力或施加压力而招收不合格的学生——是毫无道理的。我从来没有这么做过,从来就不是权力的奴仆。” 然而,美国社会并不因为它是一个“潜规则”而予以容忍,也没有因为怀特的辩护而选择谅解,而是认为它破坏了诚信、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相关当事人必须予以严惩。
反映到大学内部,该校教师评议会和学生会对怀特投了不信任票,要求他下台。最终代价是:(1)伊利诺伊大学系统的董事集体辞职;(2)伊利诺伊大学系统总校长约瑟夫·怀特引咎辞职;(3)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校长理查德·赫尔曼引咎辞职。
当然,从绝对意义上杜绝腐败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人毕竟不是天使,制度总会存在漏洞。美国高校偶尔爆发的腐败即是明证。但是,美国社会对腐败近乎零容忍的文化及其施加给作恶者的严厉惩处,使得美国高校行政人员不敢轻易越过雷池,美国高校的运行保持着较高的伦理准则,也得以远离重大的腐败。
从这个意义上讲,高校的有效反腐除了政府和高校自身建立健全反腐机制、制定和完善反腐的政策与法规、加强廉洁教育之外,更需考虑一个社会文化中的腐败容忍度。降低大学师生乃至整个社会对腐败的容忍度,加大对各种腐败的惩处力度,可以说是高校有效反腐的关键。诚如香港城市大学公婷教授等人所言:“反腐倡廉的最高目标不是消灭腐败分子,而是实现社会对腐败的‘零容忍’,从而在根本上杜绝腐败。”
来源:知识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