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奴役与市场的限度
文/黛布拉·萨茨[美]
现代西方资本主义最重大的成就之一就是,从债役、契约奴役和强迫工作的制度,过渡到了具有形式自由的契约劳工制度。50年前,人们可能认为,正如主佣契约和奴役在工业化国家中的衰落一样,它们最终也会随着资本主义的全球化,而在全球各地消失。但奴役并没有消失。在当今世界的部分地区中,劳动奴役和类似的做法仍然以其他名称存在(例如,债务苦工、附属劳动、农奴制、债务奴隶制)。在债役安排中,“一个人作为劳动力,被无限期地束缚在某个债权人身上,直到某些过去的贷款得到偿还”。在实践中,这个无限期的阶段可以持续一生。债役工往往是完全奴役性的,在工作中和工作外,他们都被迫对其雇主表现出恭敬与服从。甚至那些辩护此类关系的经济合理性的人,也有注意到这种现象中涉及的“丑陋的权力关系”。ILO估计,全球约有1230万人——其中许多是儿童——被征作债役工。
虽然许多人认为债役是非自由劳动的一种典范,而且经常拿它来和奴隶制进行类比。但是,它通常是自愿签订的。事实上,虽然奴隶制本身通常植根于最初的强制行为,但即便是奴隶制,也不一定起源于暴力和武力。据报道,在许多重要的历史事件中,奴隶制是自愿达成的。
债役是如何自愿产生呢?因为贫穷的农民没有资产,他们没有正式的抵押品。他们得到的工资往往随农业季节而变化;在失业率高的淡季,工资较低;在失业率低的种植旺季,工资较高。在许多情况下,农民从一个收获季节到下一个收获季节的生存,将取决于在淡季借钱消费;他们在旺季根本没有足够的收入来进行储蓄。
考虑一下这样的案例:一位地主向一位劳动者提供信贷,以换取他同意将其未来的服务作为贷款抵押品。这样一来,地主就增加了他执行协议的权力,因为在旺季,他可以直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劳动者应付的款项。而对劳动者来说,他现在可以获得从前得不到的信贷。从契约理论的视角来看,如果身心健全的成年地主和劳动者共同寻求订立这种契约,我们并没有明显的理由在法律上施加限制。因为,如果行为主体是理性的,并且能够预见他们的契约条款的未来后果,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拒绝借款人在缺乏偿还贷款的资源的情况下,自由地承诺为放款人提供主佣契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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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有能力的成年人之间的基于同意达成的协议,都应该得到尊重。对于帕累托主义者而言,他们支持那些能使双方都能在其偏好上得到更好发展的交换。每种理论都为我们提供了支持许多种类——甚至是大多数——债役实践的理由,这些理由在直觉上也是合理的。但是,每一种理论也多少忽略或否定了其他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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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两种理论都没有充分说明我们对债役的反驳。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些反驳已被立法确定。比如,美国就对劳动契约有重要的限制:国家不会强制执行那些自愿奴役的契约,不会实际履行债务奴役以作为违约的补救措施,也不会执行其他那些被认为“不合情理“(unconscionable)的契约。自由至上主义和帕累托主义并没有充分说明这些限制。此外,它们的失败之处十分有趣;它们支持我的这个主张:我们不能依靠自由、平等和外部性的抽象概念,来对市场交换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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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里辩护的中心思想是,当某些竞争性市场破坏或阻碍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时,我们就有理由进行市场监管,即使这种市场在其他方面是高效的,或是产生于个体理性选择的基础上。
为什么债役是有毒的
尽管债役可以是协议的产物,而且有可能改善个体工人的福利。但是,有一些其他的特点令它变得有毒。
- 脆弱性
当某些人缺乏相应的资源来保护自己免受作物歉收的影响,或者季节性失业引起生命威胁时,债役就会出现。放款人利用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的脆弱性,以很苛刻的条件向他们发放信贷。对于那些不是处于这种绝境中的人来说,这些条件远低于他们所能接受的限度。位于这种协议背后的背景性绝望使我们怀疑,这种交换可能是不公平的。也许我们可以想象,在更理想的情况下,某些债役并不产自绝望中的交换,也不是剥削性的。但是,这种顾虑肯定会加剧我们对现有的债役实践在道德上的反感。
- 弱能动性
大多数陷入债役的人都是不识字的文盲。要说他们理解了他们所接受的贷款条款,这是不合理的。尽管大多数债役安排都允许在偿还债务后终止契约,但在实践中,这些安排往往会持续一生。债役工无法自由地辞去他们的工作,哪怕他们能找到待遇更好的工作(从而加速偿清债务)。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农民经常成为债役工,他们很少在自己的有生之年还清债务。如果他们未能还清债务就已经死亡,他们的孩子和孙子就会接替他们的工作。
如果他们拥有相关信息,为何不让人们与雇主签订终身契约?我认为,没有人应该以这种方式束缚她未来的自己,因为人们拥有我所称的基本能动性利益。这其中保有了一些做出选择和决定的空间。此外,债役不仅涉及让渡决策权,它还将这种决策权交给了另一个人。我已经论证,任何一个社会,只要它的成员具有依赖性与奴役性,它都会因此受到伤害。但是,即使有人不同意我的观点,而认为维持最低限度的自主权并非基本利益,或者否认关系性平等是一种重要价值,她也应该关心这种安排可能造成的、对个体而言伤害极大的结果:个体不仅对她未来的自我缺乏完全的了解(也就是我一直在说的弱能动性),她的境况也很有可能会以她现在无法预测的方式发生变化,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她让渡了自己的独立性,她的处境可能会变得非常糟糕。由于潜在的极大伤害,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制定相应的指导方针(比如,取缔那些不允许退出的终身契约),将未来的严重伤害的风险降到最低,这是说得通的。
对个体而言极大的伤害
在实践中,债役工没有不服从雇主指令的自由,无论这种指令是多么武断、多么有辱人格,或者对个人来说代价有多大。无论是在田间地头还是自家房舍,劳动者都被要求全天候地满足雇主的要求。尽管贫农对其身体与劳动还是保留了一些形式上的控制权,但在债役安排中,他们往往缺乏任何有意义的、实质性的控制权。就像公司镇中的工人一样,债役工的生活完全依赖于他的雇主,而且极易受制于雇主的心血来潮与虐待行为。
研究表明,债役不仅仅是一种契约现象,而且是一种心理现象。在一项对巴西东北部的债役工的研究中,债役工把他们的雇主称为人类(homens),把自己称为山羊(cabras)。这也许表明了他们在社会中的从属地位。许多研究还报告了社会规范在培养女性与低种姓男子的顺从性和服从性上起到的作用。被绑架为性奴(sexual slaves)的女性和被反复贩卖的儿童在获得自由后,有时还会回到他们的主人身边。
请考虑巴尔德夫(Baldev)的例子。他是一名债役工,从一个亲戚那儿得到了一笔意外的遗产,从而设法获得了自由。两年后,由于缺乏任何对自由的准备,他重新回到了债役劳动之中。在一次采访中,他解释说:
我妻子收到钱后,我们还清了债务,并且可以自由地做任何我们想做的事了。但我一直在担心,如果我们的一个孩子生病了怎么办?如果我们的庄稼歉收怎么办?如果政府想要一些钱怎么办?因为我们已经不再属于地主,我们不能像以前那样,每天都能得到食物。最后,我去找地主,要求他带我回去。我不用借任何钱,但他同意让我再次成为他的哈瓦哈(halvaha[债役耕种者])。现在我不那么担心了,我知道该怎么做。
巴尔德夫几乎不珍视自己做出决定的能力。借助哲学家托马斯·希尔(Thomas Hill)的说法,我将巴尔德夫的例子所展现出的境况称为奴役。一个具有奴役性的人不仅拒绝在某些情况下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且从一开始就不认为自己拥有这些权利。即便他能够摆脱束缚,他的思想也是不自由的,形塑他的是一个总是由别人为他做决定的世界。
对于那些已经被束缚了几十年的工人来说,他们的雇主持续不断地强化他们的自卑感,以及他们所受奴役的预定论本性。打不服从或者逃跑的算盘,都可能是很可怕的。债役工经常被有意地与非债役工分隔开,这样一来,债役工的视野就会一直很狭隘,他们的愿景也很低。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很可能会逐渐认为,他们的奴役是必然如此的,是无可避免的,而且是正确的。
债役的这些方面是不予执行或者不支持这种安排的理由,哪怕这种安排产自协议,而且代表了主观福利的改善。作为一个债役工,巴尔德夫可能会更快乐,因为这是他已经做好准备要过的生活。但是,国家有充足的理由不支持那些安排,它们依靠剥削最弱势者的脆弱性,将一个人与另一个人永久束缚在一起,给予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过多的权力,或者破坏个体在社会中以平等者身份立足所需的能力。可以说,这些原因中有好几个,都和绝望的、非理想的情境有关,奴役也产生在这种情境中。但巴尔德夫的例子也让我们注意到,社会需要在其成员中制造并且再生产某些能力。
每个社会都依赖其成员具有这样的能力:以能够使这个社会现实化(realize that society)的方式行事,并在他们的行动、偏好和思维习惯中实现该社会的再生产。尤其是,民主社会取决于其公民以平等者的身份进行运作的能力。这不仅意味着,人们在这样的社会中拥有平等的权利,也意味着他们视自己为拥有平等基本权利的人,他们理解并且按照正义的要求行事,他们接受,自己和他人都是合理主张之自我确证的来源(selfauthenticating sources of claims)。若要拥有或提出要求,他们无须征求任何许可。
工作占据了大多数成年人大多数的时间和精力。工作是个人发展的来源,这一观点在实验研究中也得到了支持。比如,研究人员发现,工作的组织方式对于心理功能的运作而言,具有真实的、实质性的影响。有研究测定了工作的组织方式对工人的独立能力、服从态度、自我概念和道德责任的影响。
在思考劳动力市场时,如果我们只从自由至上主义或帕累托主义的角度出发,我们的评价框架将遗漏这类市场重要的规范性维度。正如古典经济学家所理解的那样,在自由劳动力市场中,不仅偏好被创造了出来,而且它还使某些技能和能力得以培养,其他技能和能力受到阻碍或削弱。如果平等主义者同意,我们的目的是确保人们有能力立足于社会、以平等者的身份相互联系起来,那么他们就不能对制度给技能和能力带来的影响无动于衷。因此,若我们要对制度(包括市场)进行评估,就需要考虑它们对人类动机、抱负和能力的可能影响。
债役特别在何处?
对大多数债役契约而言,其中都有至少一方放弃了对自己某些方面的控制。此外,许多无技能的工人只在形式上保留了从雇主那儿辞职的能力,他们并没有现实的替代方案。最后,我们目前还不清楚,债役的做法是否内在地与独立性和平等社会关系所需的能力相抵触。难道就没有一些契约形式尽管也制定了“实际履行”条款,或者限制了工人的退出能力,但与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完全相容吗?束缚于某一特定球队的职业体育运动员,或士兵又如何呢?
毋庸置疑,许多与债役相关的问题与债役本身无关,而是与极端贫困、教育的缺乏、信息不完善、信贷市场的不完全性,以及穷人缺乏体面的选择有关。要想评估债役这种实践形式,这些考量非常重要,就像它们之于对卖淫和契约怀孕的评估一样。但我不认为,它们穷尽了我们对雇佣契约有所顾虑的理由。有些劳动契约只因其公开内容,就冒犯了行为主体的平等地位。奴隶契约和允许雇主以性骚扰雇员来换取工资的契约,很可能就属于这个类别。其他的契约则可能因其范围而应被反对。人们常常签订那些会约束未来自己的协议(毕竟,这就是大多数契约的本意),但我们有理由拒斥那些实际上是永久性的劳动契约。我们允许人们形成并修改他们的价值观念,并且允许他们基于这些价值观念采取行动。由于我们珍视上述做法的价值,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允许人们保留(在某一时刻)退出与其他成年人的雇佣关系的法律权利,而不去订立不可逆转的永久性协议。我们寻求限制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能行使的权力,以维持使个体自由和平等得以可能的条件。基于这样的做法,我们有充分的理由不予执行永久性劳动契约,哪怕它们提供了公平的报酬,并且是协议的产物。
对债役特殊之处的反思促使我们(再次)考虑平等的意义。劳工运动很早就认识到,在就契约进行谈判时,对自我尊重的社会基础的关注是至关重要的。……更一般地说,自由社会通常限制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拥有的权力;在大多数契约中,这些社会并不会强制执行“实际履行”条款。如果一个契约的条款被视为不合情理,这些社会也将不予执行。它们也不会因为一个人无法偿还债务,而把这个人关进监狱。这样的社会也承认人们离婚的权利,即便他们曾经宣誓了终身的忠诚。
结论与一些推论
两个重要的思想流派——帕累托式的福利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在理论上都致力于一个没有限制的理想市场。在原则上,两种理论都不会谴责奴役契约,或者应当说不会谴责自愿的奴役契约。相反,只有这种安排产生了外部性、反映出不完美信息,或者这种安排是不完整的市场的结果,基于身体暴力或盗窃,它们才会受到谴责。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两种理论都没有充分认识到资本主义相比之前封建主义的进步。资本主义市场不是自然的事实,它是由社会的先决条件形塑的,这包括基本资格与社会规范。
要想改变封建关系,资本主义必须限制财产权,并改变人们彼此之间产生关联的方式,改变他们对彼此的看法,以及实际上对自己的看法。要理解这种转变有多么巨大,请将平等公民资格的理念与奥古斯丁的自然奴役理念进行对比:
是你们[天主教会],通过贞洁和忠诚的服从……让妻子服从于丈夫;你们让丈夫凌驾于妻子之上;你们通过自由授予的奴役,将儿子束缚于父母,并让儿子在虔诚的统治中高于父母……你教导奴隶要忠于他们的主人……你将所有人束缚在一起,让他们纪念他们的最初的父母,这并不仅仅通过社会关系,而且通过他们对共同亲属关系的某种感觉。你教导国王基于人民的利益进行统治;而你则警告人民要顺从他们的国王。
这种对于奴性概念作为社会黏合剂的理解,与我们自己在西方的道德和政治世界格格不入。……在缺乏义务教育的社会中,债役蓬勃而起(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更典型地在实践中)。这样的社会中法治薄弱,正规的信贷和劳动力市场也很薄弱,退出的权利同样很薄弱,类似种姓制的社会分化和社会冲突很普遍。这不是资本主义,这是封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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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摘自《有毒市场》[美]黛布拉·萨茨 著,尚义晗 译,浙江人民出版社/潮汐Tides2023年8月版,有删节。二次转载于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