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校长作证看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的界限

文/胡泳(经济观察报 )

第一修正案的当代性

2023年12月5日,宾夕法尼亚大学的伊丽莎白·马吉尔(Elizabeth Magill)、哈佛大学的克劳丁·盖伊(Claudine Gay)和麻省理工学院的莎莉·科恩布鲁斯(SallyKornbluth),三位美国顶尖大学的校长在众议院教育和劳动力委员会举行的题为“让校园领导负起责任并对抗反犹主义”的听证会上作证。

听证会即将结束时,纽约州共和党众议员埃莉斯·斯特凡尼克(Elise Stefanik)问马吉尔:“呼吁对犹太人进行种族灭绝,这是否构成欺凌或骚扰?”马吉尔回答说:“如果是有针对性的、严重的、普遍的,那就是骚扰。”“所以答案是肯定的?”斯特凡尼克追问。马吉尔用谨慎的声音说:“这个判定取决于具体情况。”

“在哈佛,呼吁对犹太人进行种族灭绝是否违反了哈佛关于欺凌和骚扰的规定?”斯特凡尼克把矛头转向盖伊。盖伊回答:“有可能,这取决于具体情况。”

这一交锋在社交媒体上掀起了轩然大波,激怒了这两所大学的许多师生、校友和捐资人,也受到两党政治人物的广泛谴责,甚至连白宫发言人都出面抨击了大学校长们的证词。

亿万富翁对冲基金经理、哈佛校友比尔·阿克曼(Bill Ackman)呼吁三位校长辞职。“为什么反犹主义在校园和世界各地爆发?因为有像盖伊、马吉尔和科恩布鲁斯校长这样的领导人,她们认为种族灭绝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它‘取决于语境’以及‘言论是否会转化为行为’,即是否真的杀害犹太人。”阿克曼在社交媒体X上写道,“这可能是国会有史以来最非同寻常的证词。她们都必须蒙羞辞职。”

作为各自领域的杰出学者,三位校长没有抓住问题的道德核心,而是坚持精心设计的律师式回答,这似乎凸显了美国精英大学领导人的麻木与无知。然而,校长们的确掉入了一个陷阱:斯特凡尼克将“种族灭绝”定义为抵抗以色列。她坚持说,“呼吁起义”就是呼吁“对犹太人实施种族灭绝”。所以,她对校长们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是有倾向性的。

事实上,使用“起义(intifada)”作为“种族灭绝(genocide)”的同义词看起来非常可疑。巴勒斯坦的两次起义(1987-1993年和2000-2005年)主要是自发起义,是对以色列占领的集体愤怒的产物。第一次起义主要是非暴力形式的公民抗命。第二次起义比第一次暴力得多,主要由哈马斯组织了138起自杀式爆炸。无论哈马斯的战术如何堕落,两次起义都不带有种族灭绝的企图。

盖伊并未对斯特凡尼克的定义提出异议,而是说:“这种仇恨、鲁莽、攻击性的言论让人深恶痛绝。”她本可以回答:“所有要求种族灭绝的呼声在道德上都是令人憎恶的,即使有些呼声可能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呼吁起义与呼吁种族灭绝是两码事。”相反,她在听证会上支支吾吾,闪烁其词。

让三位校长备受指责的是一段只有几十秒的对话,在那段对话里,我们看到几位校长面对“呼吁对犹太人实行种族灭绝”是否违反校规的提问踌躇不决。这几十秒对话让人忘记了整个国会质询长达数小时,而在听证会开始时,三位校长均明确表态,谴责反犹主义和仇恨言论,同时坚定捍卫言论自由。

她们应该明白,往往是脱离语境的片段,而不是整个听证会的证词,才最容易被病毒式传播。在流传的片段当中,她们没有以明确的谴责来回应有关种族灭绝的呼吁,而是反复暗示,她们的行动受制于捍卫言论自由的需要。

问题是,美国大学一直是言论自由的欠佳实践者,哈佛大学更是如此。根据言论自由组织“个人权利与表达基金会”(Fire, Foundation for Individual Rightsand Expression)的统计,根据大学的言论守则、学生对校园言论自由氛围的看法以及其对待持不同意见的教授、学生和演讲者的态度,哈佛大学是美国大学中审查最严厉的大学。

从三校长作证看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的界限

 

大学的批评者观察到,当有人表达某些不受欢迎的观点时,包括哈佛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在内的大学管理人员会迅速诉诸言论守则;而当他们更同情相关言论时,马上会为其披上言论自由的外衣。对类似做法的常见形容是“虚伪”或者“双重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大学认真致力于言论自由,这一原则就必须适用于所有有争议的观点,包括涉及种族和性别的煽动性问题,以及涉及聘用或招募思想多元化的师生群体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大学想继续禁止和惩罚那些被认为具有攻击性的言论,那么该规定也必须适用于所有攻击性言论,包括呼吁消灭以色列或支持违反国际法的抵抗。

听证会举行后不到一周,马吉尔和宾夕法尼亚大学校董会主席斯科特·博克(Scott Bok)就被迫辞职。新年伊始,盖伊也宣布辞职。在辞职之前,马吉尔和盖伊都进行了公开道歉。对这样的结果,很自然地,有人欢呼,“DEI(Diversity, Equity, Inclusion,多元、公平以及共融的简称)、觉醒派、反犹主义和大学精英主义铩羽而归”,保守派评论员莉兹·惠勒(Liz Wheeler)写道。有人愤怒,“马吉尔的辞职是对学术自由的打击。宾大只不过是一个洞穴——又一个向愤怒的暴民屈服的著名美国机构”,新闻自由网站The Free Press的编辑彼得·萨沃德尼克(Peter Savodnik)如此指责。哈佛大学政府学教授莱恩·伊诺斯(Ryan Enos)在盖伊辞职后评论道:“我为哈佛和高等教育感到悲哀。哈佛受到暴民统治的攻击,我们应该警惕。”

事态发展非常迅速,出席听证会的三位校长已有两位离任。这一轰动全美的事件不仅揭示了美国的民选官员和普通民众对大学中受保护的言论自由的概念了解有多么少,也表明,在一个长期自认为自由的社会中,人们对保护所有思想和观点(甚至是被广为鄙视的思想和观点)的价值的信心正在减弱。

该事件亦使第一修正案问题变得直接且当代。

语境的确很重要

事后来看,情况相当明显:三校长走进了斯特凡尼克精心布置的陷阱——即使是从象牙塔里也应该提前看到的陷阱。

她反复问校长们本质上相同的问题:呼吁在你们的校园里对犹太人进行种族灭绝是否构成欺凌和骚扰?她要求回答“是或否”。通过提出笼统、概括的问题,且问题中的用语可以包含不同的定义,她成功地使校长们在种族灭绝问题上显得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

说这是一个“提问陷阱”,原因有几点。

第一点是,自2023年10月7日哈马斯对以色列发动袭击以来,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有人呼吁在美国任何公共或私人校园内对犹太人进行种族灭绝。斯特凡尼克的问题暗示此类呼吁很常见,但她并没有拿出证据。

甚至就连“种族灭绝”这个词也是不无争议的(比如,它几乎同样多地应用于以色列及其敌人身上),更别说“只有一种解决方案:起义、革命”等更含糊的短语必然会带来更多层次的背景。支持“起义革命”的学生组织实际上发表的声明宣称“从河流到海洋,巴勒斯坦将是自由的”。这样的短语在不同的语境下的确会引起争议或冒犯某些人,但它们本质上并不是种族灭绝的。

如果学生们在和平抗议活动中高呼“从河流到海洋”这样的反以色列口号,那么这种言论本身是受保护的政治言论。即使有些人将这句话理解为呼吁摧毁以色列——盖伊在一封邮件中就明确谴责了这句有几十年历史的亲巴勒斯坦的歌谣,她写道,“对很多人来说,这句歌谣意味着将犹太人从以色列铲除”——但它仍然是受保护的政治言论。然而语境是决定性的:如果同样的言论是在抗议活动演变成暴力的过程中,由一名学生或一个团体针对一名特定的犹太学生而发表,再加上其他不受欢迎的行为,那就可以说构成了歧视性骚扰。

如果哈佛、麻省理工学院和宾夕法尼亚大学选择接受第一修正案约束(它们都是私立大学,与公立大学不同,它们拥有制定自己的言论政策的自由),三位校长具有争议的回答将在很大程度上是正确的。在禁止言论方面,即使是最恶劣的言论形式,语境也很重要。

第一修正案的例外情况很少,范围很窄,而且是由先例仔细界定的。但它们确实存在,每一个都有充分的理由。

可以从最基本的开始:暴力从来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如果校园抗议活动演变成暴力,任何参与暴力的人都应被逮捕并面临刑事起诉。对其他人进行身体攻击是违法的,同样,对其他人进行身体限制也是违法的。

正如暴力不受保护一样,真实威胁和恐吓也不受保护。真实威胁是“对特定个人或群体实施非法暴力行为意图的严重表达”。恐吓“是真实威胁的一种,即说话者直接对一个人或一群人发出威胁,意图使受害人害怕身体受到伤害或遭遇死亡”。

重要的是,执法当局在惩罚真实威胁或恐吓行为时,并不需要看说话者是否真的打算使用暴力。美国最高法院在2023年早些时候的“Counterman v. Colorado”(康特曼诉科罗拉多地方法院)一案中阐明,当说话者知道或“有意无视”他的交流可能被视为威胁使用暴力的重大风险时,他就超越了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

2023年10月31日,康奈尔大学的一名学生因涉嫌在网上发帖威胁校内的犹太学生而被捕。这名学生说他将“带一支冲锋枪到校园,射杀你们这些猪一样的犹太人”。这构成了真实威胁:无论是从表面还是从上下文来看,它都严重表达了对一群人实施非法暴力的意图。作者在张贴此文时,无视它会被视为暴力威胁的明显风险,因此他不会受到保护。

煽动——“旨在煽动或引发迫在眉睫的非法行为,并且可能煽动或引发此类行为”的言论——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说话者必须有意让其听众立即违法,而且听众必须有这样的心理准备。这是一个必然很高的标准,与真实威胁和恐吓一样,确定言论是否构成煽动需要仔细考虑背景情况。就校园抗议活动而言,校园演讲者劝说听众采取攻击路人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煽动而依法受到惩罚。

接受联邦资助的高等院校——绝大多数的公立和私立校园——也必须维护和执行禁止基于某些受保护阶层身份的歧视性骚扰的政策。例如,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章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和民族血统的歧视,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章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联邦法院的解释是,要求接受联邦资助的高等院校禁止和处理歧视性骚扰行为,即严重、普遍和客观上令人反感的有针对性的行为,以至于剥夺了目标对象接受教育的机会或利益。

歧视性骚扰标准必然很高,但也绝非不可逾越。不幸的是,在当下这个充满争议的世界,很容易想象到,学生会因为他们被认为或实际具有的民族血统、共同的祖先、或与某一具有主导宗教或独特宗教身份的国家的联系而成为骚扰的目标。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如果骚扰极其严重、普遍、客观上具有攻击性,以至于目标学生无法获得教育机会或利益——比如说,无法上课或访问图书馆——就需要教育机构做出回应。如果高校未能采取行动解决此类歧视性骚扰,则违反了联邦法律。

仅凭言论并不构成骚扰。要构成骚扰,需要看语境。正如美国律师协会2011年发表的一篇文章所说:“关键在于语境,语境有助于确定,根据学校政策,行为是否可以被起诉,或是否受第一修正案保护。”

因此,不论社交媒体或政界对三位校长的回答有多么反感,她们最初的反应是正确的。如果斯特凡尼克和她的同事们花点时间熟悉有关言论自由的美国现行法律,并根据“骚扰”的法律定义来提出他们的问题,就会发现三位校长的观点是符合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马吉尔和盖伊准确地反映了确定自由言论何时越界成为被禁止的骚扰、威胁或暴力所需的复杂分析。

令人憎恶的言论是否需要保护

说斯特凡尼克是设置陷阱的第二点原因是,她的问题不能只用“是”或“否”来回答。在听证会上,国会委员会的许多议员在质询中更感兴趣的是被轻易传播的宣传语,而不是真实的证据或复杂的叙述。他们要的是血腥,而不是微妙。三位校长试图用一种学术逻辑和法律语境来教育攻击者,但徒劳无功。

公立大学作为国家行为者,受到第一修正案的约束,接受联邦资助的私立大学也是如此。绝大多数私立大学将保障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作为其核心使命的一部分。根据传统和设计,美国大学正是可以发表令人憎恶的观点的地方。

这些言论可能会冒犯和恐吓他人,但它们往往是情绪激动的政治言论的一部分。事实上,此种言论应该成为辩论和驳斥现今最糟糕观点的机会,而不是对其进行压制。宪法第一修正案要求公众可以对这些观点进行审视和批评,而教育本身的一部分目的也是为此:高等院校应坚守第一修正案自由的基本原则,而不是惩罚某些言论,更多而不是更少的言论才会带来健康的民主。正如麻省理工学院的科恩布鲁斯校长所说:“有问题的言论需要通过其他言论和教育来应对。”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 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三十年前就通过了《表达自由与校园言论守则》(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Campus Speech Codes),强调说:“思想和表达自由对任何高等学府都至关重要”,为的是激发“能够引起最强烈热情的有关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的积极辩论。在此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观点在许多人看来是错误的、令人不快的或带有冒犯性的。而这就是自由筛分和精选思想的本质”。

“在一个自由开放的校园里,任何观点都不能被禁止或阻碍。没有什么观点或信息因其十分可憎或令人不安而不能表达。对与大多数人不同的人的敌意或不宽容(尤其是看似得到学校纵容的情况下)可能会削弱社区新成员的信心。”

AAUP承认,“面对言语攻击和仇恨语言的使用,一些校园感到有必要禁止发表种族主义、性别歧视、仇视同性恋或贬低族群的言论,以及骚扰他人的行为或举止。有若干理由支持禁止此类言论。作为此类言论受害者的个人和团体感到愤怒是可以理解的。他们声称,假如因污蔑和侮辱而产生的恐惧、紧张和冲突造成不利于学习的环境,无论少数群体还是多数群体的学业进步都可能受到影响”。

然而,即便“这些论点基于营造尊重和欢迎所有人的氛围的需要,在学术界引起了强烈共鸣”,但想要制定某种规则,根据内容对言论加以禁止或惩罚,依然无法被证明为合理。

AAUP雄辩地说:“如果一所高等学府声称拥有禁止思想观念的权力,那么它将无法实现自己的使命——而种族或族群的毁谤、性别歧视的蔑称或同性恋的侮辱几乎总是在表达观点,无论多么令人厌恶。事实上,大学如果禁止任何观念,就会树立一个严重违背其学术使命的榜样。”

最后,AAUP指出:“[对]一些支持言论守则的人来说,像这样的措施——依靠说服而不是制裁——可能显得不够。但正如霍姆斯大法官(Justice Holmes)所说,表达自由要求容忍‘我们憎恶的思想’。这一基本原则不会因为要求压制仇恨言论者的声音或顺应来自学术界的要求而改变。言论自由不仅仅是教育事业的一个方面,需要与其他理想目标进行权衡。它根本就是学术事业本身的先决条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仇恨言论”并非第一修正案的术语。在西方国家中,美国几乎是唯一一个不惩罚仇恨言论的国家。所谓仇恨言论,是基于种族、宗教、性别、民族或性取向煽动针对个人或群体的仇恨的口头或书面信息。加拿大、英国、丹麦、挪威、德国和新西兰都有相应规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要求签署国通过这类法律。

问题是,“仇恨言论”和“煽动敌意”的范围可能过大,也可能会被滥用于政治目的。监管“仇恨言论”(一个本质上模糊且主观的标签)的权力,对于那些想要借口消除他们厌恶的观点的人来说是一份礼物。

仇恨言论法的执行记录,包括在欧洲的执行记录表明,这种审查制度在制止歧视和暴力方面充其量是无效的,最坏的情况是适得其反。正如魏玛时代的限制并没有避免纳粹主义一样,德国目前严格的审查制度未能防止恶毒、暴力的反犹主义,也未能防止针对其他少数群体的歧视或暴力。欧洲议会承认,尽管至少自20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实施严格的仇恨言论法,但欧盟的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仍在增加。虽然其意图是积极的,但这种审查制度不仅扼杀了民主话语,而且也未能压制令人反感的观点。

所以,美国宪法坚持自己的传统,不是因为怀疑仇恨言论的伤害性,而是因为美国社会更害怕审查。在美国大学校园里,许多学生出于值得称赞的本能而想要限制言论。他们希望保护各种群体免受仇恨言论的伤害,希望为所有人创造一个包容的社区。然而对仇恨言论的回应不能是禁止和惩罚,因为它是违宪的。美国大学必须找到其他方法来创建包容性社区。

大学校园内对第一修正案态度的转变

国会议员的质询是设置了陷阱的第三个原因是,许多大学采用的总体行为守则使情况变得复杂,这些守则往往涉及限制言论。

私立大学都有言论守则,允许他们对某些言论进行惩罚。公立大学通常必须对校园内的言论适用更广泛的宪法标准,但私立大学的校园法规则试图解决言论自由权与学校教育使命之间的冲突。三位大学校长束手无策、过度法律化的回应表明,这种平衡言论与安全的尝试如何会造成混乱、冲突,并为基于学术时尚而非自由开放辩论价值观的选择性执法提供机会。

换言之,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尽管大学制定了行为守则,但它们在应用这些守则时是有选择性的,而且还往往利用选择性执法来推动政治议程。比如,在涉及种族和性别的情况下,学校会迅速警告、限制或惩罚管理者认为具有冒犯性的言论。

而言论自由背后的“基本原则”是,言论不得因其他人认为具有冒犯性而受到限制:“作为一个国家,我们选择……保护有关公共议题的甚至是伤害性的言论,以确保我们不会扼杀公众辩论。”(引自2011年斯奈德诉菲尔普斯案中,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撰写的主要意见书)没有什么地方比在大学校园里更需要坚持这一原则,因为在课堂和学校广场上,辩论以及由此产生的异议和冲突都很常见。

最高法院拒绝对冒犯性词语进行刑事制裁时还有这样一种认识:“许多语言表达具有双重交流功能:它不仅传达能够相对精确地予以超然阐释的想法,而且还传达无法表达的情感。事实上,词语的选择往往既是出于它们的情感力量,也是因为它们的认知力量。我们不能认可这样一种观点,即宪法虽然关心个人言论的认知内容,但却很少或根本不考虑情感功能。而实际上,情感功能往往可能是所要传达的整体信息中更为重要的因素。”(引自1971年科恩诉加利福尼亚案中,约翰·马歇尔·哈伦二世大法官的主要意见书)

就在上述意见书中,哈伦大法官说了一句名言:“一人的粗俗就是另一人的抒情,这是常有的事。”他还说:“有时空气中似乎充斥着嘈杂的言语,但这并不是软弱的表现,而是力量的象征。”

要理解美国当下方兴未艾的文化战争的宪法规则,就必须明白美国法律的目标是保障美国人的自由和安全,但不是他们的舒适度。正如最高法院在1982年处理冷战期间禁书争议的岛树学区诉皮科 (Island Trees School District v. Pico)案中所言,即使年轻学生也享有言论自由的原因之一是为了让其“积极有效地参与多元化、经常充满争议的社会,他们很快将成为其中的成年成员”。校园内的观念市场如此重要,以至于最高法院一再裁定“教师和学生必须始终保持探究、学习和评估的自由,以获得新的成熟和理解;否则我们的文明就会停滞不前甚至消亡。”(引自1967年凯伊西安诉纽约州立大学委员会案中,小威廉·约瑟夫·布伦南大法官撰写的主要意见书)

这就是为什么大学的主要作用应该是为公开辩论创造一个避风港——一个安全的空间,强调倾听和相互尊重,如果不是达成一致的话。如果试图区分高价值和低价值的言论,或选择通过限制其他群体的言论来保护特定群体,就会走上一条危险的道路。

特别是,很可能会出现一种法学家尤金·沃洛克(Eugene Volokh)所命名的“审查嫉妒”现象。如果人们认为言论受到广泛接受的言论自由规范的保护,他们有时可能愿意容忍他们认为具有攻击性和邪恶的言论。但一旦某些观点受到压制,其他观点的敌人可能会想:为什么我们谴责的观点不被压制呢?这种错位的平等压制愿望是一种强大的心理力量,也是狭隘的言论限制最终可能导致更广泛的言论限制的一种方式。

今日的美国年轻人通过各种方式从成年人那里得到了一致的信息:生命是危险的,伤害不仅来自陌生人,也来自彼此。政客们也不断传播这样的信念:政府无法帮助整个社会,而只能防范威胁。这一切都使本应准备进入成年生活的年轻人陷入幼稚化的状态。

此种幼稚化无助于学生未来的职业生活,因为职场上往往需要与自己认为不合意或错误的人和想法进行智力接触。大学的目的应该是让学生在身体上安全,但在智力上不安全,也即迫使学生面对他们强烈不同意的想法。过度的保护只会教导学生进行病态思考。他们可能力图避免疼痛和敏感,然而无论这种想法有多么合理,都可能成为成长、学习和社区的障碍。

虽然可以看到国家审查制度和大学言论守则为校园言论自由带来的威胁,但一些学者认为最具破坏性的形式是自我审查。例如,加州州立大学萨克拉门托分校的宪法专家哈里·布莱恩(Harry Blain)就认为,学生的自我审查是“最普遍、最棘手的问题”。这导致课堂对话的沉默效应,既因为学生没有接触到具有挑战性的观点,也因为他们不曾学习如何向持不同观点的人提出异议和发起辩论。

可是,像布莱恩教授这样的第一修正案信奉者恐怕需要面对一个现实:下一代对第一修正案的看法正在改变。根据2018年盖洛普-奈特基金会对美国大学生进行的一项调查,近90%的学生认为保护言论自由对美国民主非常重要或极其重要,超过80%的学生认为促进包容和多元化社会也同样重要。然而,当被迫做出选择时,大多数学生表示多样性和包容性比言论自由更重要,但不同人群的意见差异很大。

那些属于历史上或眼下处于权力地位的群体的学生——白人、男性或共和党学生——倾向于赞成言论自由,而近三分之二的黑人、女性或民主党学生赞成包容性。不管是哪个人群,大多数学生认为仇恨言论不值得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对许多学生来说,问题并不仅仅在于仇恨言论,而在于造成伤害的言论。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教授约翰·维拉森诺(John Villasenor)表示:“今天的学生往往对第一修正案有着比实际情况更狭隘的解释。存在这样一种观念,允许说什么在很大程度上应根据其对听众的影响来判断。”学生相信,防止伤害与捍卫言论自由权利同等重要,甚至更重要。因此,他们在校园中声称受到伤害,从而时常导致对话中断,或某门课程无法教授。

对于何为可能带来伤害的言论,标准既模糊又宽泛。虽说如此,应该禁止伤害性或冒犯性言论的想法在美国校园中盛行:400多所顶尖大学中,大约63%的大学维持着违反第一修正案的言论守则。

这一代人正在为如何成为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和多元化的校园,以及又如何成为一个开放的社会和开放的校园等真正深刻的问题而挣扎。这样的冲突说明了,不同时代的人在如何定义言论自由以及在对绝对保护言论自由的重视程度上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尤其是在人们对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敏感的今天。

关键在于在坚持开放、不受限制的辩论的同时,确保学生不会因意见不同的人存在而担心自己的安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院长、研究第一修正案的最重要的法律学者之一欧文·切莫林斯基(Erwin Chemerinsky)指出:“第一修正案——以及学术自由——的核心原则是,所有的思想和观点都可以表达。有时,我们可能会认为这些思想和观点是崇高的、促进平等的。有时,它们可能是我们深恶痛绝的。但如果我们授权政府或校园管理部门限制言论,明天受限制的可能就是我们的言论。”

对美国的大学而言,最好回顾一下耶鲁大学1974年倡导表达自由的伍德沃德报告(Woodward Report):“智力成长和发现的历史清楚地表明了对不受约束的自由的需要,即思考不可思议之事、讨论不可言喻之事和挑战不可挑战之事的权利。限制表达自由是对知识自由的双重打击,因为无论谁剥夺了他人发表不受欢迎观点的权利,谁也就剥夺了他人听取这些观点的权利。”

而对美国的学生而言,值得牢记卢梭的教诲:“自由是一种难以消化的食物,需要良好结实的消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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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来源:经济观察报